工作通知

关于开展2016—2017年度吉林省优秀

“青少年维权岗”及创建活动先进个人

评选活动的通知


2017.06.22  维护青少年权益部

      各市(州)团委、综治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计生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长白山管委会团工委、梅河口团市委、公主岭团市委: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大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依据《吉林省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管理办法》(吉团联字〔2009〕22号),共青团吉林省委、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省卫计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决定联合开展2016-2017年度吉林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创建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一)评选范围。为依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有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做出突出成绩的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的具体业务部门、社会和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相关行业的基层单位和在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评选标准。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应符合《吉林省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管理办法》(吉团联字〔2009〕22号)确定的创建标准和相关规定。

      二、步骤和方法

      本次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创建活动先进个人评选,采取相关系统推荐、团组织举荐、基层组织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差额评选的办法,集中评定优秀集体和先进个人。

     (一)申报阶段(2017年6月26日—7月21日)。

      1.相关系统推荐。各相关系统基层单位需经所在市(州)团委确认后,向省级系统主管部门申报,通过省级系统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报送省创建办,具体推荐名额见附件1。

      2.团组织举荐。各市(州)团委、直属团(工)委可举荐本地在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具体行业或业务部门。

      3.基层组织自荐。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系统的基层单位可直接向市(州)团委、直属团(工)委自荐,经团组织确认后统一报送省创建办。

     (二)维权岗在行动阶段(2017年6月—12月)。

      充分发挥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在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请各省直单位指派相关处室或本单位团委,以系统内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为一整体,统一谋划设计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项目,并填写项目申报书。各省直单位指派的相关处室或本单位团委作为本系统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项目的主责部门,要按照时间节点和项目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及时将项目开展的音频、视频、图像、资料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送省创建办。

     (三)评选阶段(2017年10月16日—10月27日)。

      由省创建办对推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评意见,并向省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评选组织委员会提交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候选单位及创建活动先进个人候选名单,由评选组织委员会审议确定优秀集体和先进个人。

     (四)公示阶段(2017年10月30日—11月6日)。

      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省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评选组织委员会集中公示相结合的办法。自行公示由申报单位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将申报单位的创建情况和省创建办的监督电话及通讯地址、电子信箱等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集中公示由省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评选组织委员会对优秀集体和先进个人,集中在公众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一般不少于7天,如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及其他不符合评选规定的行为, 一经核实立即取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评选资格,三年内不得参评。

     (五)命名表彰阶段。

      公示结束后,组织召开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获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的单位和创建活动先进个人予以命名表彰,并授予牌匾和证书。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创建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活动,是贯彻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措施,各地各系统要高度重视并精心组织开展好此项工作,要确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申报推荐工作。

   (二)广泛动员,严格把关。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是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先进典型,各地各系统要广泛动员、逐级推荐、充分协商、严格把关,按照创建条件标准及有关程序,做好审查和推荐工作,真正把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突出作用、在当地具有广泛影响和示范带头作用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推荐上来。

   (三)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深入开展,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各地各系统要以本次评选活动为契机,与宣传部门密切合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和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进行集中宣传,不断扩大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社会影响。

      申报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吉林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创建活动先进个人评选申报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认真填写申请表和推荐表(见附件2、3),准备内容翔实的事迹材料(附电子版),并于2017年7月21日前统一报送团省委维护青少年权益部(推荐表及事迹材料各两份)。各省直单位指派的相关处室或本单位团委要认真填写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项目申报书(见附件4),并于2017年7月21日、10月15日分别向团省委维护青少年权益部报送项目申报书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吉林省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管理办法》(吉团联字〔2009〕22号)可登陆共青团吉林省委网站:www.jl54.org查找。各省直单位请于2017年7月10日前,将负责评选活动和项目执行的联络人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团省委维护青少年权益部。

      联系人:郑云瀚  李 磊

      电  话:0431-85876650   18743657747   18504372505

      传  真:0431-81976667

      邮  箱:jilin12355@163.com

      附件:  

      1.吉林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创建活动先进个人评选申报名额分配表

      2.2016-2017年度吉林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申请表

      3.2016-2017年度吉林省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先进个人推荐表

      4.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项目申报书


附件:附件1.docx
附件:附件2.docx
附件:附件3.docx
附件:附件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