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青·红领巾

关于转发《中国少年先锋队全国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四个制度文件的通知


2018.02.26  少年部

各市(州)少工委,省直团工委,长白山管委会团工委,团公主岭市委,团梅河口市委,省少工委直接联系校:

  现将《中国少年先锋队全国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全国少工委委员履职规范(试行)》《关于设立全国少工委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全国少工委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等四个制度文件转发给你们。

  请参照制定完善本级相关工作制度,指导县(区)级少工委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发挥好少工委和委员作用。

 

 

吉林省少工委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

 


中国少年先锋队全国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贯彻落实《少先队改革方案》要求,完善中国少年先锋队全国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少工委”)工作制度,健全全国少工委运行和决策机制,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职责

  第一条  全国少工委是全国少先队经常性工作的领导机构,由中国少年先锋队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中国少年先锋队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共青团中央直接领导下,执行党中央的指示、团中央和教育部的部署、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办公室设在团中央少年部。

  第二条  全国少工委负责指导全国的少先队工作。按照团中央有关管理规定和统一部署,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工委规范召开少先队代表大会,审核省级少工委委员结构和少工委工作报告。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工委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并进行通报。

  二、组织制度

  第三条  全国少工委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党、党中央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少先队改革和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  全国少工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听取全体委员意见,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在充分讨论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报团中央书记处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为充分发挥委员作用,全国少工委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聚焦少先队主要工作领域,开展经常性交流研讨,研究提出对全国少工委工作的建议案,推动有关工作。

  第六条  全国少工委积极保障全体委员依法依规正确行使委员权利,充分发挥在全国少工委工作决策中的作用。全体委员要主动承担全国少工委确定的工作任务,积极监督全国少工委的工作,自觉维护全国少工委的声誉。

  三、会议制度

  第七条  全国少工委全体会议经团中央书记处批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会议由全国少工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全国少工委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中央精神,贯彻团中央、教育部对少先队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审议全国少工委年度工作报告,确定下一年度工作要点,通过全国少工委组成人员的卸职替补等。

  第九条  全国少工委全体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成人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书面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条  全国少工委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时,应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情况、发表意见。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第十一条  在全国少工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全国少工委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全国少工委的重要事项。全国少工委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由全国少工委主任或由全国少工委主任授权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四、委员联系服务

  第十二条  全国少工委办公室保持与全体委员的经常性工作联系,为委员履职提供切实服务。通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及工作简报等途径,及时向委员通报工作信息,组织委员学习调研,了解委员对全国少工委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及时作出反馈。委托地方少工委积极为少先队员委员参与履职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应了解掌握全国少工委委员工作岗位变动、少先队员委员超龄离队情况,协商相关单位、省级少工委提出人员调整建议,提交全体会议审议确认委员卸职替补事项。

  五、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全国少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全国少工委委员履职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少先队改革方案》精神,保障和规范全国少工委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充分履职、发挥作用,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委员履职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共青团、少先队改革和基础教育领域改革形势任务,在推进少先队工作制度化、专业化、时代化、系统化和与学校教育特色差异化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条  全国少工委委员是开展少先队工作的重要骨干,应当增强做好党的少年儿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忠诚于党、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认真行使权利,主动履行义务,充分发挥作用,推进少先队改革,密切联系服务基层,竭诚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先队员做榜样、为广大少先队工作者做榜样。

  少先队员委员是全国少工委联系广大少先队员的桥梁和纽带,要发挥小骨干带头作用,力所能及地履行职责,主动了解和反映少先队员心声,积极参与全国少工委的工作决策和监督,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四条  全国少工委及各工作机构应当保障委员履职权利,做好委员履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履职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坚定政治方向。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党和党中央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条  自觉加强学习。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少年儿童工作和少先队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相关政策要求,提高做好党的少年儿童工作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七条  传播党、团、队的声音。结合工作实际,面向所在地区、领域、系统和社会,主动宣传党和国家相关政策,宣传少先队改革精神和重点工作部署,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少年儿童、支持少先队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  竭诚服务少年儿童。结合工作实际,主动深入少年儿童和基层少先队组织,倾听少年儿童心声,了解基层少先队工作实际,收集和反映少年儿童的利益诉求。切实帮助贫困地区、特殊困难少年儿童群体解决实际困难。

  第九条  积极建言献策、提供工作支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发挥所在部门、单位、系统、领域的资源优势,积极为少先队改革发展建言献策,为服务少年儿童快乐生活、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提供有效支持。

  第十条  严格遵章守纪。模范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全国少先队代表大会、全国少工委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决定。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团的要求,执行少先队工作相关制度规范,维护全国少工委的良好形象和荣誉。

 

第三章  履职方式

 

  第十一条  参加会议、活动。认真参加全国少工委全会,根据安排列席全国少工委主任会议,参加专题工作会、座谈会和其他有关会议、活动,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的经常性交流和主题活动,积极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加全国少工委组织的调研活动,结合实际深入开展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相关调研,收集少先队员和少先队工作者的呼声和建议。任期内,每名委员每年至少提出1份工作建议案。委员中的专职少先队工作者要制度化开展“驻校蹲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第十三条  参加学习培训。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参加全国少工委组织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和座谈交流等学习活动和委员培训活动,坚持学以致用,提升履职能力。

第十四条  推动重点工作。及时向所在单位和有关方面汇报全国少代会、全国少工委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向本地区少先队工作者和有关方面宣传少先队工作,结合实际积极主动推动重点工作落实。

 

第四章  履职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开展委员培训和经常性学习交流活动,促进委员深刻把握党、团、队的特殊政治联系,把握少先队的历史传统、职能定位和根本任务,增强当好委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利用假期组织少先队员委员开展学习培训、夏令营等活动。

  第十六条  维护委员履职权利。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合法依规履行委员职责的权利,营造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同心同向、理性有序的良好履职氛围。全国少工委研究制定重要政策文件,提前以座谈研讨、电话沟通、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充分征求委员意见;开展工作调研和督导,邀请相关委员参加。

  第十七条  加强委员联络服务。全国少工委建立健全委员日常联络服务工作机制,积极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和互联网载体,定期向委员通报少先队工作情况、提供有关学习材料,及时反馈委员对少先队工作的意见建议,通过委员加强与委员所在部门、单位的联系。

  第十八条  拓宽和畅通委员履职渠道。健全全国少工委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为委员经常性参与全国少工委工作搭建交流服务平台,实现委员人人参与、经常参与。建立全国少工委全会发言制度,由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织委员深入调研、充分研讨、集中意见,在全体会议上重点发言。

  第十九条  落实委员履职义务。全体委员应珍惜委员身份,认真全面履职,充分发挥委员作用。每年年底,全国少工委将根据日常了解的情况,会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核实委员履职情况,对履职不充分的委员予以谈话提醒,对履职不合格的委员通报所在单位。委员任期结束,将以全国少工委名义为履职合格的委员颁发纪念牌。

  第二十条  委员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不得擅自以全国少工委或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如有需要须提前报全国少工委办公室按程序审批。如有发现委员违法违规行为和言论,全国少工委将严肃查处,直至撤销委员资格。

 

第五章  少先队员委员履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少先队员委员要以小主人的姿态,紧密团结和紧紧依靠少先队员履行好职责。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开展调查研究,经常性收集身边小伙伴的意见建议,并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全国少工委反映少先队员关心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少先队员委员要发挥小骨干的模范作用,带领少先队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工作的希望和要求,学习全国少工委的工作部署,带头参加少先队活动,积极宣传少先队改革和重要工作精神。力所能及地帮助有困难的小伙伴,带头参加“手拉手”等互助活动。

  第二十三条  少先队员委员应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全国少工委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原则上不参加在学期中召开的全国少工委全会,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建议。全国少工委要加强与少先队员委员的日常联系,利用假期开展学习培训、夏令营等活动,帮助少先队员委员更好履职。

第二十四条  各级少工委应协助全国少工委,就近就便组织少先队员委员参加全国少工委重要会议精神学习传达,帮助少先队员委员积极发挥好作用。及时做好离队少先队员委员卸职替补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全国少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设立全国少工委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全国少工委七届四次全会通过)

 

  为贯彻落实《少先队改革方案》要求,完善全国少工委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委员作用,更好服务委员履职,提高少先队工作科学化水平,全国少工委决定设立少先队思想教育专门工作委员会、少先队组织建设专门工作委员会、少先队实践活动专门工作委员会、少先队权益服务专门工作委员会、少先队宣传和网络新媒体专门工作委员会、少先队小骨干专门工作委员会等六个专门工作委员会。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全国少工委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按照少先队工作领域设置,由有关全国少工委委员组成,对全国少工委的工作提出建议,负责完成全国少工委交办的工作任务,联系协调本领域全国少工委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开展服务少先队员、支持少先队工作的有关项目和活动。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党对少年儿童工作的要求,为推进少先队改革发展贡献力量。

 


全国少工委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试行)

 

  为贯彻落实《少先队改革方案》要求,完善全国少工委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委员作用,更好服务委员履职,提高少先队工作科学化水平,全国少工委拟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

  一、主要职责

  第一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全国少工委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按照少先队工作领域设置,由有关全国少工委委员组成。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和调整,由全国少工委全体会议决定。设立少先队思想教育专门工作委员会、少先队组织建设专门工作委员会、少先队实践活动专门工作委员会、少先队权益服务专门工作委员会、少先队宣传和网络新媒体专门工作委员会、少先队小骨干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是全国少工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全国少工委的工作提出建议,负责完成全国少工委交办的工作任务,联系协调本领域全国少工委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开展服务少先队员、支持少先队工作的有关项目和活动。

  二、组织原则

  第三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要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党对少年儿童和少先队的要求。

  第四条  全国少工委委员可自愿报名参加一个专门工作委员会,积极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自觉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主动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少先队员委员参加少先队小骨干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全国少工委办公室提名报全国少工委决定,任期同本届全国少工委。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专门工作委员会日常事务,人选由专门工作委员会提名,报全国少工委审批。

  第六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实行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全国少工委领导下充分依靠委员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重要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经委员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三、工作机制

  第七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结合本领域特点开展工作,围绕少先队改革和重点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主题交流活动,研究提出至少一份有充足研究基础、指导性强、可操作的对全国少工委工作的建议案,并提交全体会议重点交流。

  第八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建立日常联络交流机制,经常性开展工作交流,加强信息沟通、紧密协作。全国少工委办公室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对口服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可开展专门工作委员会之间交流研讨活动,也可邀请其他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参加本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

  四、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须坚持公益性,不得从事有偿性经营活动。开展活动前,应由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审定活动方案,并报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不得擅自以全国少工委或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如有需要,须事先向全国少工委办公室申报,由全国少工委按程序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如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全国少工委将严肃查处、问责。

  五、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全国少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