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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联合会提案和建议工作制度


2018.12.27  统战部

                                 (2018年12月7日全国青联十二届四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青联改革精神,督促各级青联组织切实履行代表和有序表达青年合理诉求的职责,引导各级青联委员深入基层、走进青年,了解青年的所思所想所急所盼,不断优化支持、服务青年成长发展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根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提案和建议是各级青联组织和青联委员围绕《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确定的重点工作,以及全国政协、团中央的年度重点工作安排,聚焦青年成长发展的热点问题和青年政策制定与完善,向各级人大、政协以及共青团、青联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各级青联组织及其会员团体、界别工作委员会可以集体名义提出提案和建议,各级青联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和建议。
三、提案和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以集体名义提出的提案和建议,须由集体负责人签名;委员个人提出的提案和建议,须由委员本人签名;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和建议,须由参与委员分别签名,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建议人),签名列于首位。
四、提案和建议应一事一案(议),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提出事项要符合国家社会发展和青年工作的客观实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既要反映情况,也要分析问题,还要提出具体的建议。
五、提案和建议可在各级人大、政协会议以及各级青联全委会、常委会召开之前和会议期间集中提出,也可在其他时间分散提出。
六、各级青联成立提案和建议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提案和建议工作,由各级青联秘书处负责召集。
七、各级青联的提案和建议工作委员会定期确定本级青联提案和建议工作的重点议题,供会员团体、界别工作委员会和委员自由选择。重点议题应征求会员团体、界别工作委员会和委员代表的意见。
八、委员个人和联名提出的提案和建议应先提交所在会员团体或界别工作委员会研究,由会员团体和界别工作委员会遴选出较有价值的提案和建议报本级青联的提案和建议工作委员会。会员团体和界别工作委员会以集体名义提出的提案和建议,应事先开展较为深入的集中调研,可直接报本级青联的提案和建议工作委员会。
九、提案和建议工作委员会对接收到的提案和建议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提案和建议正式立案,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提案和建议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四)属于学术研讨的;
(五)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六)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七)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八)其他不适宜立案的。
 十、提案和建议工作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处理立案的提案和建议。
(一)未超出“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范围的提案和建议:未超出共青团、青联职责范畴的,可直接作出答复;涉及其他党政部门的,且提案和建议质量较高的,可作为本级青联的团体提案或界别提案报同级政协会议,也可委托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青联委员报同级人大会议、政协会议。
(二)超出“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范围的提案和建议:确有必要的,可由本级青联秘书处转报上一级青联秘书处处理。
十一、原则上,提案和建议工作委员会每年集中开展两到三次提案和建议的审查工作,并将立案情况反馈提案人(建议人)。对于已经立案的,应自立案起6个月内,将提案和建议的处理情况和结果反馈提案(建议)的个人和集体。
十二、各级青联的提案和建议工作委员会以年度为单位,从立案的提案和建议中评选出一批优秀提案和建议,由各级青联给予表彰。被各级青联采纳报同级政协会议的提案,均允许提案(建议)的个人和集体对提出的提案和建议进行命名。
十三、对于在提案和建议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会员团体、界别工作委员会,各级青联在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中应予以体现。对于在提案和建议工作中表现优秀的青联委员,各级青联可安排其列席常委会、代表所在会员团体或界别工作委员会进行会议发言,优先考虑常委增补和留任等。
十四、各级青联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系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五、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全国青联秘书处。
十六、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